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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查处“论文代笔”网站的启示
发布日期:2010-10-21 阅读次数:430 字体大小: 标签:论文代笔代写论文论文抄袭

□熊丙奇

韩国警方日前发现一个专门通过“论文代笔”进行非法牟利的中介网站,并逮捕相关人员,同时,警方对在该网站求购学士、硕士、博士论文的32人立案调查,并通报教育科学技术部。 (10月19日新华网)

虽然说“代写论文”交易,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但说到底,这是见不得光的非法交易,与足坛打假球无异。对于这样的交易,除了舆论的关注,更需要引起注意的是三方面机构——司法机构、教育机构与学术机构。司法机构应严肃查处这种非法交易,教育机构与学术机构则应完善学术管理、评价体系杜绝这种交易。但令人遗憾的是,我国一直也有“买卖论文”消息的曝光,但始终不见司法机构有任何行动。而韩国警方此次对“论文代笔”网站的查处,值得国内反思和借鉴。

对于学术不端的处理,我国司法机构、教育机构与学术机构,目前存在责任混乱,权界模糊的问题。有的明明是学术评价问题,可教育机构与学术机构置若罔闻,当事者只有上诉法庭,而法院无法对学术成果进行鉴定,从而使学术纷争难有权威结果。有的明显具有学术欺诈、侵吞国家财产等犯罪情节,却只对当事人进行撤销相关学术职务的处理。

韩国在这方面的处理,就显得相对规范——属于学术评价范畴的问题,由学术机构独立进行;属于违法犯罪范畴的问题,由司法机构办理。

以引起全球关注的黄禹锡干细胞学术造假丑闻为例,在2005年年底丑闻曝光之后,首尔大学经调查最终认定黄禹锡学术造假,并宣布解除他的教授职务。韩国政府也取消了授予他的“最高科学家”称号。这属于学术处理。与此同时,韩国检察机关介入进行调查,随后,检察机关根据调查对黄禹锡提起诉讼,指控他在干细胞研究中犯有欺诈罪、侵吞财产罪和违反《生命伦理法》等罪名。 2009年,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对历时3年多的黄禹锡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侵吞研究经费和非法买卖卵子罪,判处黄禹锡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这就是对黄禹锡进行司法处理。上述处理,清晰地告诉公众,何为“学术的归学术”,“法律的归法律”。

对“代笔论文”网站的处理,其实也遵循这一基本规则。对司法机构来说,他们无从对论文质量进行认定,但可确认花钱买论文,然后以自己的名义发表的事实。花钱买论文者,涉嫌学术欺诈、侵吞公共财产;出售论文者,则涉嫌非法经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因此,司法机关不能旁观,而应对此严厉打击。

司法机关在进行调查,确认交易属实后,应把调查结果报告教育机构与学术机构,以便教育机构和学术机构对当事人进行进一步的学术处理。这样的处理,也就是让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违法代价与学术不端代价。

无论是学术机构先启动对学术不端的调查,进而再纳入司法程序;还是先由司法机关查处违法问题,再进行学术不端的处理,其目的都是一致的,即维护学术的尊严,倡导健康、有序的学术管理秩序与社会秩序。面对我国愈演愈烈的学术不端现象,司法机构、教育机构与学术机构,不能再互相观望,当各司其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