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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统一监管权 出版政策调整应看长期
发布日期:2011-02-21 阅读次数:822 字体大小: 标签:网络出版出版总署版权监管出版政策

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公开向社会各界征集对《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送审稿)》以及《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 (送审稿)》的意见。其中新闻出版总署接手文化部在音像制品领域部分监管权,最终达到统一监管音像制品整个流程;网络出版物概念首次进入《出版管理条例》 引发业内广泛关注。

政策利好

版署统管音像制品

此次修订的条例中,有关音像制品市场监管权统一的问题格外引人关注。按照现行条例,我国将音像制品监管分为两块,“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全国 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和复制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新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不 再这样表述。改为“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和发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监管职能的统一,解决了音像出版企业长期受“多头管理”的难题,同时极大提高了企业在审批上的工作效率。厦门音像出版社总经理詹朝晖对此深有感 触,“实话实说,我们这些出版商最怕和主管部门打交道,尤其是在同一个流程上和多个主管部门打交道”。詹朝晖进一步向记者解释,之前因为新闻出版总署和文 化部分管音像制品领域,因此他为了一个项目的审批不得不频繁地往北京跑,一个项目来来回回要在两个主管部门之间跑很多趟,再加上有些程序相对繁琐,一个项 目要审批下来,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这让包括詹朝晖在内的大部分企业负责人心有余悸,苦不堪言。

“如果这一条例正式修订,那么以后我们只需要定期联系一个主管单位,自然会轻松很多,节省下的精力我们可更多投入到市场的开拓中去。”詹朝晖笑着表示。

产业难题

进出口放松难救市场

在新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中降低了出版单位经营进口业务的门槛。而现行条例对经营报纸、期刊的进口业务有更为严格的要求,规定“经营报纸、期 刊进口业务的,须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指定”。而修改稿删掉了这一内容,不再做特别的规定。同时,现行出版条例对经营进口业务的单位强调仅为国有独资企 业,但修改稿中强调“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即可。

尽管进出口的政策门槛降低,但也难挽近年来中国音像市场的衰退。记者采访中了解到,中国的音像制品市场不景气已经持续多年。“项目审批繁琐,盗 版横行,市场需求严重下降是导致市场低迷最主要的原因。”詹朝晖向记者介绍,厦门音像出版社曾主要从台湾地区引进闽南语的音像制品、节目和歌曲。“首先遇 到的问题就是审批繁琐。”詹朝晖无奈地表示,因为涉及到进口,所以主管部门的审批极为严格,往往一个项目要拖很长时间。“很多时候,项目费了很大的工夫批 下来了,但市场上早就不流行了。”此外,盗版和市场需求的降低也对进出口业务打击颇大。“盗版的猖獗让我们极为苦恼”,詹朝晖说,往往自己好不容易谈下来 的项目,引入内地短时间就被盗版,并且以很低的价格在市面流行,长此以往,对版权保护极为看重的台湾音像企业也不愿意再向内地输出产品,而内地音像企业也 失去了引进的动力。

随着网络等新形式的冲击,音像市场份额的不断萎缩更让音像出版社举步维艰。“如果你观察市场就会发现,国内真正从事音像制品的出版社或者企业已经很少了,不要说搞进出口了,就连在国内做音像产品都是在苦苦维持而已。”詹朝晖说。

随后,记者先后采访了北京几家大型音像出版社也印证了这一现象,这些挂着音像出版社牌子的企业开始转向新媒体等更有盈利前景的领域。“所以,尽管此次有关音像进出口的条例极为利好,但对市场的影响我认为相当有限。”詹朝晖分析。

网络出版物

新概念难界定引争议

网络出版物首次进入《出版管理条例》引发了业内广泛争论。现行出版管理条例中,对出版物的规定,仅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等,送审稿增加了网络出版物。有业内人士认为,网络出版物的概念本身存在很多模糊的地方,例如如何对于网络出版物做出清晰的界定,如何在职能监管上做出明 确划分都是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为此,中国出版科研所经济理论研究室副主任张晓斌认为,网络出版物进入《出版管理条例》是大势所趋,无论从实质上,还是从政策与时俱进上,都是 必要的补充。“很多人对网络出版物的质疑主要是在对其内涵的定义上。”张晓斌说,网络出版物进入《出版管理条例》要分两个方面看待。首先从外延上看。随着 近年来网络出版物的兴起,这一领域内政策监管的真空越发明显,尤其在出版领域,缺乏权威政策支撑,使得很多网络出版物无法可依。“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 网络出版物进入《出版管理条例》就首先使得各种形式的网络出版有了根本的法律依据,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意义。”

而在备受争议的网络出版物内涵上,张晓斌表示:“网络出版物内涵的定义的确是一个难题,但是我们要看到,任何立法都有滞后性,网络出版物是新兴 事物,而且不断在变化,现在已经有不下十几种不同形态的网络出版物。《出版管理条例》不可能一次性规定清楚,这需要不断完善和补充。”

同时他表示,网络出版物之前也存在由谁来监管的问题,这一次则是明确将其归到新闻出版总署的管辖之下,也为以后一系列相关政策的提出找到了制定者、监督者和执行者。“所以,总的来说,这是一个利好消息,对产业发展有积极促进作用。”张晓斌最后表示。

商报记者 陈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