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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工商部门查扣45台侵权iPad 2 或处以罚款
发布日期:2012-02-14 阅读次数:557 字体大小: 标签:石家庄工商部门iPad商标权苹果败诉唯冠

石家庄工商部门查扣45台侵权iPad 2 或处以处罚

iPad商标侵权案苹果败诉

目前上海、深圳、江苏等多地工商部门介入调查,多家苹果门店和代理商已经下架iPad。介于一审判决结果,苹果公司提出上诉。截止到目前为止,苹果官方网站iPad页面并未作出商标修改。报道一出,引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石家庄工商部门查扣45台侵权iPad 2 或处以处罚

经过近1年争论后iPad侵权案初见端倪

去年6月开始,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先后在深圳、北京等地起诉“iPad”商标侵权,目前商标权争夺案最终以苹果公司一审败诉告终。苹果虽然当即表示上诉,但全国多地工商部门介入调查,各地苹果门店和代理商不仅下架iPad,造成现阶段实体损失,还将面临数额不详的罚款,未来发展已经面临不确定变数。

案件影响:多地工商部门调查侵权iPad

石家庄工商部门查扣45台侵权iPad 2 或处以处罚

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iPad注册信息

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向北京市西城工商分局投诉,该案已经宣判苹果败诉,而且定下2.4亿元天价罚单。该部门已对苹果公司侵权iPad展开调查,辖区苹果西单大悦城店或面临工商部门开出巨额罚单。

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美国苹果公司iPad商标侵权一案不断升级。2011年年底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苹果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除北京工商部门已经受理立案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投诉外,目前上海、深圳、江苏徐州等多地工商部门均已对苹果公司侵权iPad展开调查。

各地商家多数已下架iPad2

石家庄工商部门查扣45台侵权iPad 2 或处以处罚

苹果公司一审被判iPad商标侵权,河北省省会石家庄太和电子城以及部分苹果产品销售门店内,柜台内已看不到iPad 2销售。在太和电子城一家销售苹果产品的柜台负责人表示,想买iPad 2得去库房拿,因为柜台内“工商部门发现会查扣的”。

其余几家苹果产品销售柜台也不敢明着卖iPad产品的原因都是该产品涉嫌商标侵权,工商部门正在进行查扣。河北保龙仓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柏林店原有的苹果产品销售柜台内,也看不到iPad 2销售。销售人员表示,“工商部门刚查过,iPad 2暂时下架停售。”

工商部门查扣45台侵权iPad 2

2012年2月12日,从河北新华区工商局经济检查大队获悉,2月8日,他们接到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函件,称“苹果公司iPad商标侵权”。鉴于石家庄市场上苹果门店众多,经济检查大队副队长高炜表示,接到这封函件和对方出具的商标持有权证书与证明等材料后,立即与国家工商总局核实相关信息。

在调查得知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证明属实后,2月9日,该经济检查大队立即对辖区苹果专营店及苹果产品销售门店开展了侵权产品查处行动。管理人员表示,对涉嫌商标侵权的商品依法一律没收,并处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

经过两天的摸排查处,截至2月12日17时,该经济检查大队已查扣苹果iPad 45台,全部为iPad 2系列。“由于对商标侵权案的处罚额要以非法经营额作为计算依据,故此,我们正在整理这两天没收侵权iPad的几家苹果门店的销售记录。”

石家庄工商部门查扣45台侵权iPad 2 或处以处罚

iPad前途一片迷茫

案件始末

2000年,唯冠旗下的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与地区分别注册了iPad商标。2001年,唯冠国际旗下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的两种类别。

2006年,苹果公司开始策划推出iPad时发现,iPad商标权归唯冠公司所有。2009年,苹果公司与唯冠达成一项协议,唯冠台北公司将iPad全球商标以3.5万英镑价格转让给苹果。

但唯冠深圳方面表示,iPad的中国内地商标权并没有包含在3.5万英镑的转让协议中,而且,深圳唯冠才是iPad商标权在中国内地的拥有者,唯冠台北公司没有出售权力,所以iPad的中国内地商标权不属于苹果。

为此,苹果公司和英国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下称IP公司)将“深圳唯冠”告上法庭。苹果公司一方诉称:2009年12月23日,唯冠国际CEO和主席杨荣山授权麦世宏签署了相关协议,将10个商标的全部权益转让给英国IP公司,其中包括中国内地的商标转让协议。协议签署之后,英国IP公司向唯冠台北公司支付了3.5万英镑购买所有的iPad商标,然后英国IP公司以10英镑的价格,将iPad商标的所有权益转让给了苹果公司。

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注册号1530557“iPad”、注册号1682310“iPad”商标专用权归原告所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商标权属调查费、律师费所损失人民币400万元。[1]唯冠获胜

深圳中院于2010年4月19日受理该案,并于2011年2月23日、8月21日、10月18日三次开庭审理。2011年12月,深圳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苹果公司及IP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6万元,由两原告承担。

一审判决认为:原告要商业获取他人商标,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当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与商标权利人订立商标转让合同,并办理必要的商标转让手续。而本案商标转让合同系原告IP公司与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且与被告之间的表见代理亦不成立。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提起诉讼

2011年12月,唯冠公司代理律师肖才元表示,唯冠公司已开始在广东地区对苹果授权经销商提起诉讼,要求苹果经销商停止侵权——停止使用iPad商标。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惠州市中院已分别受理案件。